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杞 县 法 院 网 设 为 首 页 / 添 加 收 藏 / 返 回 首 页 首 页 新 闻 中 心 法 院 简 介 审 务 公 开 队 伍 建 设 法 学 园 地 案 件 快 报 荣 誉 展 台 专 题 报 道 裁 判 文 书 法 律 文 库 机 构 设 置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法 院 公 告 ・ h t t p : / / h n q x f y . h n c o u r t . g o v . c n / u p l o a d / 1 6 6 3 7 5 1 6 8 6 9 6 3 8 4 9 3 8 9 . p d f ・ 2 0 2 2 年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预 算 ・ 2 0 2 1 年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预 算 公 开 报 告 ・ 2 月 4 日 ,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法 官 在 单 位 大 门 口 指 导 来 访 的 当 事 人 使 用 河 南 移 动 微 法 院 网 上 办 理 诉 讼 服 务 。 在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,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在 办 公 办 案 工 作 中 注 重 疫 情 工 作 的 防 控 。 对 社 会 发 公 告 , 对 此 期 间 的 诉 讼 服 务 和 信 访 接 待 推 行 网 上 办 公 , 对 前 来 立 案 和 申 诉 信 访 当 事 人 , 指 导 其 拨 打 1 2 3 6 8 热 线 电 话 进 行 咨 询 , 使 用 河 南 法 院 诉 讼 服 务 网 和 河 南 移 动 微 法 院 来 办 理 各 类 诉 讼 服 务 工 作 业 务 , 既 便 于 当 事 人 表 达 合 理 诉 求 , 又 利 于 当 前 疫 情 工 作 的 防 控 。 ・ 根 据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人 员 分 类 管 理 工 作 的 需 要 ,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,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录 一 批 聘 用 制 书 记 员 、 法 警 , 用 工 形 式 为 劳 务 派 遣 。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: 一 、 招 聘 原 则 1 、 公 开 公 正 原 则 2 、 公 平 竞 争 原 则 3 、 择 优 聘 用 原 则 二 、 招 聘 人 数 及 岗 位 说 明 ( 一 ) 拟 招 聘 书 记 员 6 0 名 ( 其 中 含 财 务 人 员 2 名 ) , 从 事 审 判 辅 助 事 务 及 其 他 司 法 行 政 工 作 等 。 ( 二 ) 辅 警 5 名 , 限 男 性 。 ( 三 ) 用 工 性 质 : 劳 务 派 遣 制 。 三 、 招 聘 条 件 ( 一 ) 基 本 资 格 条 件 1 .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,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, 热 爱 祖 国 ,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,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; 2 . 五 官 端 正 , 无 纹 身 , 无 任 何 违 法 违 纪 记 录 ; 3 . 具 备 招 聘 岗 位 所 需 的 学 历 及 技 能 要 求 ; 4 . 身 体 健 康 , 具 备 适 应 岗 位 要 求 的 身 体 条 件 ; 5 . 年 龄 在 2 8 周 岁 以 下 ( 1 9 9 1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) , 有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, 特 别 优 秀 的 , 可 适 当 放 宽 ; 6 . 具 备 岗 位 所 需 要 的 其 他 条 件 。 ( 二 ) 报 考 书 记 员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1 . 具 有 国 家 承 认 的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, 法 律 专 业 或 通 过 全 国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的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, 可 优 先 聘 用 。 2 . 具 备 熟 练 的 计 算 机 操 作 技 能 、 较 快 文 字 录 入 速 度 及 较 强 编 辑 排 版 能 力 , 具 备 初 级 以 上 速 录 证 书 的 优 先 聘 用 。 ( 三 ) 报 考 财 务 人 员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1 . 具 有 国 家 承 认 的 财 会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, 有 会 计 证 者 优 先 聘 用 。 ( 四 ) 报 考 辅 警 人 员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1 . 具 有 国 家 承 认 的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, 退 伍 军 人 可 放 宽 至 高 中 , 警 校 毕 业 生 优 先 聘 用 。 ( 五 )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, 不 得 报 考 : 1 . 曾 因 犯 罪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的 ; 2 . 曾 被 劳 动 教 养 的 ; 3 . 曾 因 违 反 《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》 受 过 行 政 拘 留 处 理 的 ; 4 . 被 开 除 公 职 或 因 违 纪 违 规 被 原 用 人 单 位 辞 退 的 ; 5 . 本 人 及 近 亲 属 被 人 民 法 院 列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的 ; 6 . 其 他 不 适 合 在 法 院 工 作 的 情 形 。 四 、 招 录 信 息 发 布 在 我 院 官 方 网 站 和 微 信 公 众 号 发 布 招 聘 信 息 , 公 告 时 间 自 2 0 1 9 年 8 月 1 4 日 至 2 0 1 9 年 8 月 2 3 日 。 五 、 招 聘 程 序 ( 一 ) 报 名 时 间 : 2 0 1 9 年 8 月 1 9 日 至 2 0 1 9 年 8 月 2 3 日 ( 工 作 日 上 午 8 : 3 0 ― 1 1 : 3 0 、 下 午 1 5 : 0 0 ― 1 8 : 0 0 ) ; ( 二 ) 报 名 地 点 : 杞 县 建 设 路 中 段 路 北 4 3 2 号 (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政 治 部 1 1 2 室 ) 咨 询 电 话 : 0 3 7 1 - 2 8 9 6 5 9 1 8 ( 三 ) 报 名 所 需 材 料 : 1 .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招 聘 劳 务 派 遣 制 人 员 报 名 登 记 表 , ( 可 现 场 填 写 , 也 可 打 开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网 站 下 载 报 名 表 ) ; 2 . 本 人 身 份 证 、 学 历 证 书 、 相 关 职 业 技 能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; 3 . 近 期 1 寸 免 冠 照 片 2 张 ; 资 格 审 查 贯 穿 招 聘 全 过 程 , 一 经 发 现 不 符 合 招 聘 条 件 即 取 消 招 聘 资 格 。 ( 四 ) 考 试 1 . 技 能 测 试 ( 1 ) 书 记 员 进 行 技 能 测 试 , 主 要 内 容 为 计 算 机 听 打 、 看 打 , 主 要 考 核 汉 字 录 入 速 度 和 准 确 率 。 ( 2 ) 财 务 人 员 除 参 加 书 记 员 技 能 测 试 外 , 加 试 财 务 专 业 操 作 技 能 测 试 。 ( 3 ) 辅 警 进 行 体 能 测 试 , 考 核 标 准 参 照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警 察 体 能 测 试 标 准 。 2 . 面 试 根 据 测 试 成 绩 , 按 照 1 : 1 . 5 比 例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依 次 确 定 面 试 人 选 。 面 试 内 容 为 考 察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和 形 象 举 止 。 3 . 综 合 成 绩 综 合 成 绩 = 技 能 测 试 成 绩 × 5 0 % 面 试 成 绩 × 5 0 % ( 五 ) 体 检 及 考 察 1 . 体 检 按 照 1 : 1 . 1 比 例 以 综 合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依 次 确 定 体 检 人 选 , 参 照 开 封 市 公 务 员 体 检 标 准 进 行 体 检 ( 费 用 自 理 ) 。 2 . 考 察 按 照 1 : 1 的 比 例 确 定 进 入 考 察 人 员 , 有 考 察 不 合 格 的 , 从 进 入 体 检 人 员 中 按 考 试 成 绩 顺 延 。 ( 六 ) 办 理 劳 务 派 遣 手 续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与 招 聘 人 员 签 署 用 工 协 议 , 作 为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到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相 关 岗 位 工 作 。 聘 用 人 员 不 合 格 的 将 退 回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。 六 、 聘 用 及 工 资 待 遇 ( 一 )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拟 录 用 人 员 , 在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进 行 试 用 3 个 月 , 试 用 合 格 的 聘 用 人 员 与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后 派 遣 至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。 ( 二 ) 工 资 待 遇 : 1 . 试 用 期 工 资 每 月 为 1 5 0 0 元 。 2 .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后 , 每 月 工 资 2 0 0 0 元 ,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, 个 人 应 缴 保 险 部 分 由 个 人 承 担 。 3 . 试 用 期 满 后 开 始 计 算 入 院 工 作 年 限 , 每 满 1 年 增 加 6 0 元 年 限 工 资 。 4 . 在 合 同 期 内 享 有 劳 动 法 规 定 的 婚 丧 假 、 产 假 、 带 薪 休 假 等 权 利 。 5 . 单 位 不 解 决 招 聘 人 员 的 住 宿 。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二 一 九 年 八 月 十 四 日 附 件 1 :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劳 务 派 遣 制 人 员 报 名 登 记 表 ・ 为 落 实 司 法 为 民 , 树 立 司 法 权 威 , 进 一 步 缓 解 执 行 压 力 , 针 对 省 法 院 第 三 巡 查 组 反 馈 杞 县 法 院 执 行 局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率 较 低 的 问 题 ,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局 决 定 自 2 0 1 7 年 4 月 2 0 日 至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, 开 展 一 次 “ 执 行 攻 坚 ” 强 制 执 行 行 动 , 为 确 保 本 次 活 动 取 得 实 效 , 结 合 本 院 执 行 工 作 实 际 , 特 制 订 如 下 实 施 方 案 。 一 、 指 导 思 想 本 次 “ 执 行 攻 坚 ” 活 动 是 经 院 党 组 研 究 决 定 , 是 我 院 落 实 司 法 为 民 , 树 立 司 法 权 威 的 重 要 举 措 , 是 完 成 最 高 院 “ 两 到 三 年 基 本 解 决 执 行 难 ” 问 题 的 迫 切 要 求 , 是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,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的 重 要 决 策 。 广 大 执 行 干 警 要 立 足 当 前 , 着 眼 长 远 , 卯 足 干 劲 , 自 觉 将 执 行 工 作 纳 入 到 全 院 工 作 的 大 格 局 之 中 , 以 高 度 的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, 切 实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, 以 这 次 活 动 为 契 机 实 现 杞 县 法 院 执 行 工 作 再 上 一 个 新 台 阶 。 二 、 任 务 目 标 本 次 执 行 活 动 重 点 以 2 0 1 6 年 以 来 的 未 接 案 件 , 每 周 每 名 承 办 人 员 拿 出 五 个 案 件 , 进 行 重 点 突 破 , 以 切 实 解 决 问 题 和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为 着 眼 点 , 同 时 对 2 0 1 6 年 以 前 的 案 件 也 要 进 行 逐 案 进 行 清 理 。 通 过 开 展 本 次 活 动 , 使 被 执 行 人 规 避 执 行 , 抗 拒 执 行 和 外 界 干 预 执 行 的 现 象 得 到 进 一 步 遏 制 , 人 民 法 院 消 极 执 行 、 选 择 性 执 行 、 乱 执 行 情 形 逐 步 消 除 。 三 、 行 动 安 排 1 、 准 备 阶 段 ( 2 0 1 7 年 4 月 2 0 日 至 2 0 1 7 年 4 月 2 2 日 ) 执 行 一 庭 和 执 行 二 庭 针 对 2 0 1 6 年 以 来 的 未 接 案 件 进 行 彻 底 梳 理 , 制 订 详 细 计 划 。 本 次 “ 执 行 攻 坚 ” 强 制 执 行 行 动 参 加 人 员 为 执 行 局 全 体 干 警 及 法 警 队 部 分 干 警 , 由 执 行 局 长 冯 志 立 带 队 。 宣 传 报 道 由 执 行 局 综 合 室 负 责 , 主 要 负 责 收 集 执 行 活 动 中 的 相 关 影 视 资 料 , 并 制 作 宣 传 报 道 向 相 关 媒 体 进 行 宣 传 报 道 。 2 、 实 施 阶 段 ( 2 0 1 7 年 4 月 2 3 日 至 2 0 1 7 年 6 月 2 8 日 ) 对 列 入 本 次 强 制 执 行 范 围 的 案 件 , 要 研 究 制 定 强 制 执 行 计 划 , 整 合 执 行 资 源 , 明 确 责 任 分 工 , 将 符 合 采 取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的 案 件 逐 一 制 定 强 制 执 行 方 案 。 执 行 干 警 要 根 据 掌 握 的 案 件 信 息 , 事 先 摸 清 被 执 行 人 的 日 常 行 踪 , 利 用 清 晨 、 正 午 、 晚 间 被 执 行 人 在 家 几 率 大 的 时 间 段 , 快 速 出 击 , 果 断 实 施 拘 传 、 拘 留 。 对 抗 拒 执 行 的 , 该 曝 光 的 曝 光 , 该 拘 留 的 拘 留 , 该 罚 款 的 罚 款 , 涉 嫌 构 成 犯 罪 的 坚 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, 绝 不 姑 息 迁 就 。 3 、 验 收 阶 段 ( 2 0 1 7 年 6 月 2 9 日 至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) 执 行 专 项 活 动 结 束 后 , 两 个 庭 室 负 责 人 要 写 出 执 行 专 项 活 动 总 结 报 告 , 对 执 行 专 项 活 动 中 出 现 的 先 进 个 人 进 行 表 彰 , 对 出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认 真 总 结 。 四 、 工 作 要 求 开 展 “ 执 行 攻 坚 ” 专 项 执 行 活 动 是 一 项 重 要 决 策 , 是 完 成 基 本 解 决 执 行 难 的 一 项 重 要 部 署 , 要 结 合 实 际 、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, 确 保 活 动 开 展 的 扎 实 有 效 。 1 、 加 强 领 导 这 次 活 动 时 间 短 、 任 务 重 , 要 求 高 , 成 立 领 导 小 组 , 院 长 王 成 宏 任 组 长 , 副 院 长 鲍 永 庆 任 副 组 长 , 执 行 局 长 冯 志 立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, 执 行 一 庭 庭 长 张 云 霄 , 执 行 二 庭 庭 长 尹 秋 峰 , 法 警 队 长 韩 卫 国 为 成 员 , 办 公 室 设 在 执 行 局 ,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、 协 调 督 导 的 工 作 , 同 时 要 求 执 行 活 动 领 导 小 组 做 到 精 心 组 织 , 周 密 安 排 , 对 活 动 的 开 展 有 方 案 , 有 部 署 , 有 目 标 , 有 措 施 。 2 、 强 化 责 任 本 次 活 动 , 要 建 立 工 作 责 任 制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。 要 做 到 领 导 深 入 到 一 线 , 决 策 落 实 在 一 线 , 问 题 解 决 在 一 线 。 全 体 执 行 干 警 要 因 地 制 宜 , 创 新 执 行 方 法 , 注 重 工 作 实 效 , 以 执 结 案 件 为 着 力 点 , 同 时 要 求 , 实 行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汇 报 制 度 , 遇 到 突 发 事 件 以 及 执 行 现 场 突 发 情 况 , 要 及 时 上 报 , 听 从 指 挥 , 防 止 矛 盾 激 化 。 3 、 严 格 纪 律 为 确 保 活 动 顺 利 开 展 , 所 有 参 加 执 行 活 动 的 干 警 要 克 服 消 极 情 绪 , 畏 首 畏 尾 , 同 时 提 高 保 密 意 识 , 做 好 保 密 工 作 , 杜 绝 关 系 案 、 人 情 案 、 金 钱 的 发 生 , 一 经 发 现 严 肃 处 理 。 二 一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・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决 策 部 署 及 省 高 院 “ 夏 日 雷 霆 ” 执 行 工 作 部 署 会 会 议 精 神 , 确 保 今 年 年 底 之 前 实 现 “ 基 本 解 决 执 行 难 ” 的 奋 斗 目 标 , 我 院 决 定 自 2 0 1 7 年 5 月 1 0 日 至 7 月 3 1 日 开 展 “ 夏 季 雷 霆 ” 专 项 执 行 活 动 , 举 全 院 之 力 , 加 大 执 行 工 作 力 度 , 狠 抓 执 行 办 案 第 一 要 务 , 把 思 想 统 一 到 最 高 法 院 及 省 高 院 的 决 策 部 署 上 来 , 树 立 信 心 , 发 扬 敢 于 拼 搏 精 神 , 确 保 “ 夏 日 雷 霆 ” 专 项 活 动 取 得 成 效 。 现 制 定 如 下 实 施 方 案 : 一 、 指 导 思 想 以 全 国 法 院 执 行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为 指 导 , 以 第 三 方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为 基 本 遵 循 , 以 创 建 “ 无 执 行 积 案 先 进 法 院 ” 为 重 要 抓 手 , 紧 紧 围 绕 “ 三 升 四 降 ” 工 作 要 求 , 通 过 专 项 活 动 的 开 展 , 执 结 一 批 “ 骨 头 案 ” 、 “ 钉 子 案 ” 等 疑 难 案 件 , 化 解 一 批 信 访 问 题 , 打 击 一 批 典 型 老 赖 , 切 实 提 高 案 件 实 际 执 结 率 和 执 行 标 的 到 位 率 , 确 保 年 底 全 面 完 成 基 本 解 决 执 行 难 任 务 。 二 、 工 作 目 标 通 过 开 展 “ 夏 季 雷 霆 ” 专 项 活 动 , 使 被 执 行 人 规 避 执 行 、 抗 拒 执 行 和 外 界 干 预 执 行 现 象 进 一 步 得 到 遏 制 ; 人 民 法 院 消 极 执 行 、 选 择 性 执 行 、 乱 执 行 情 形 逐 步 消 除 ; 终 结 本 次 执 行 的 标 准 把 握 不 严 、 恢 复 执 行 等 机 制 应 用 不 畅 的 问 题 进 一 步 得 到 解 决 ; 有 财 产 可 供 执 行 案 件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基 本 执 行 完 毕 , 切 实 维 护 人 民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, 人 民 群 众 对 执 行 工 作 的 满 意 度 明 显 提 升 ,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权 威 进 一 步 树 立 。 三 、 工 作 任 务 1 、 清 理 未 结 积 案 。 对 2 0 1 7 年 1 月 1 日 前 立 案 的 超 期 未 结 案 件 进 行 重 点 清 理 ; 对 2 0 1 7 年 1 月 1 日 后 立 案 的 未 结 案 件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, 强 化 六 个 月 执 行 时 限 , 遏 止 未 结 案 件 增 量 不 断 积 累 的 势 头 ; 专 项 活 动 结 束 时 , 案 件 实 际 执 结 率 要 达 到 3 5 % 的 目 标 , 每 周 集 中 执 行 行 动 不 少 于 三 天 。 2 、 规 范 终 本 案 件 。 对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后 立 案 的 终 本 案 件 规 范 整 理 , 严 格 按 照 《 省 高 院 关 于 终 结 本 次 执 行 程 序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( 试 行 ) 》 的 规 定 终 本 。 3 、 化 解 信 访 案 件 。 清 理 化 解 最 高 法 院 、 省 法 院 等 交 办 、 督 办 的 执 行 信 访 案 件 及 时 办 理 、 高 效 办 理 。 4 、 集 中 清 理 涉 党 政 机 关 未 结 案 件 、 涉 公 职 老 赖 案 件 、 涉 名 人 名 企 案 件 , 按 照 《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执 行 案 件 异 地 管 辖 的 实 施 方 案 ( 试 行 ) 》 执 行 , 对 符 合 异 地 交 叉 执 行 的 案 件 统 计 完 毕 , 将 台 账 书 面 报 中 院 , 由 中 院 部 署 实 行 异 地 管 辖 。 四 、 时 间 安 排 “ 夏 季 雷 霆 ” 专 项 活 动 自 2 0 1 7 年 5 月 1 0 日 开 始 , 至 2 0 1 7 年 7 月 3 1 日 结 束 , 分 三 个 阶 段 进 行 : 第 一 阶 段 : 2 0 1 7 年 5 月 1 0 日 至 5 月 1 5 日 , 动 员 部 署 。 紧 密 结 合 第 三 方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要 求 , 紧 密 结 合 我 院 执 行 工 作 实 际 , 研 究 制 定 可 量 化 、 可 操 作 、 可 评 估 的 专 项 活 动 实 施 方 案 , 召 开 动 员 部 署 会 议 , 大 力 宣 传 发 动 , 层 层 传 导 压 力 。 第 二 阶 段 : 2 0 1 7 年 5 月 1 6 日 至 7 月 2 5 日 , 全 面 实 施 。 在 全 院 范 围 内 抽 调 人 员 、 装 备 , 用 足 用 活 各 项 执 行 措 施 , 我 院 于 5 月 1 6 日 , 5 月 2 2 日 , 6 月 5 日 , 6 月 1 9 日 , 7 月 3 日 , 7 月 1 7 日 , 7 月 2 4 日 全 天 集 中 执 行 , 采 取 集 中 拘 留 、 罚 款 、 曝 光 一 批 , 集 中 腾 空 、 搬 迁 、 交 付 一 批 , 集 中 移 送 、 公 诉 、 打 击 一 批 , 集 中 查 控 、 拍 卖 、 执 结 一 批 , 强 力 抓 好 执 行 办 案 第 一 要 务 。 邀 请 电 视 台 、 报 社 、 媒 体 记 者 等 参 与 , 做 好 宣 传 报 道 工 作 , 扩 大 舆 论 声 势 , 推 进 专 项 活 动 深 入 开 展 。 第 三 阶 段 : 2 0 1 7 年 7 月 2 6 至 7 月 3 1 日 , 总 结 表 彰 。 梳 理 活 动 开 展 情 况 , 盘 点 存 在 问 题 , 总 结 经 验 教 训 , 查 漏 补 缺 , 为 年 底 实 现 “ 基 本 解 决 执 行 难 ” 目 标 提 供 正 确 的 决 策 依 据 。 对 专 项 活 动 进 行 讲 评 表 彰 。 五 、 工 作 要 求 开 展 “ 夏 季 雷 霆 ” 专 项 活 动 是 省 法 院 的 一 项 重 要 决 策 , 是 完 成 基 本 解 决 执 行 难 任 务 的 一 场 重 要 战 役 ,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省 高 院 、 市 中 院 的 决 策 部 署 , 统 一 思 想 , 提 高 认 识 , 把 专 项 活 动 纳 入 中 心 、 摆 上 位 置 ,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,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, 确 保 活 动 取 得 扎 实 成 效 。 1 、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。 这 次 活 动 时 间 短 、 任 务 重 、 要 求 高 , 我 院 把 这 次 活 动 列 为 “ 一 把 手 ” 工 程 , 主 要 领 导 亲 自 过 问 、 亲 自 组 织 , 认 真 研 究 , 精 心 部 署 , 为 专 项 活 动 集 中 调 配 人 力 、 物 力 、 财 力 , 确 保 活 动 有 力 度 、 有 声 势 、 有 效 果 。 我 院 成 立 “ 夏 季 雷 霆 ” 专 项 活 动 领 导 小 组 , 院 党 组 书 记 、 院 长 王 成 宏 任 组 长 , 党 组 成 员 、 副 院 长 鲍 永 庆 、 执 行 局 长 冯 志 立 任 副 组 长 , 冯 志 立 局 长 兼 办 公 室 主 任 , 王 洪 湾 综 合 室 主 任 、 张 云 霄 副 局 长 、 尹 秋 峰 副 局 长 任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。 积 极 向 党 委 政 法 委 和 人 大 汇 报 活 动 开 展 情 况 , 争 取 领 导 、 监 督 和 支 持 。 2 、 加 大 办 案 力 度 。 狠 抓 “ 一 性 两 化 ” 、 “ 一 打 三 反 ” 工 作 落 实 , 发 挥 全 国 法 院 “ 总 对 总 ” 网 络 查 控 系 统 、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系 统 功 能 , 用 足 、 用 活 、 用 好 各 种 强 制 措 施 和 手 段 , 对 隐 匿 财 产 、 拒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“ 老 赖 ” , 硬 起 手 腕 , 该 曝 光 的 曝 光 , 该 拍 卖 的 拍 卖 , 该 搬 迁 的 搬 迁 , 该 拘 留 的 拘 留 , 对 构 成 犯 罪 的 , 坚 决 依 法 打 击 , 以 强 有 力 的 措 施 打 出 执 行 声 势 , 彰 显 司 法 权 威 ; 对 执 行 难 度 大 的 钉 子 案 、 骨 头 案 , 邀 请 代 表 、 委 员 见 证 执 行 , 凝 聚 社 会 各 方 面 的 合 力 ; 切 实 解 决 问 题 , 尤 其 重 点 抓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有 财 产 而 长 期 积 压 的 案 件 、 消 极 执 行 的 案 件 、 信 访 案 件 等 , 通 过 活 动 使 一 大 批 案 件 得 到 实 际 执 结 ; 严 守 执 行 工 作 纪 律 , 杜 绝 金 钱 案 、 人 情 案 、 关 系 案 ; 坚 持 “ 两 手 抓 ” , 把 专 项 活 动 与 日 常 工 作 有 效 结 合 起 来 , 做 到 “ 两 手 抓 、 两 不 误 、 两 促 进 ” , 以 专 项 活 动 开 展 提 升 执 行 工 作 质 效 。 3 、 搞 好 综 合 保 障 。 优 先 保 障 集 中 执 行 所 需 的 车 辆 、 执 法 记 录 仪 、 警 械 等 装 备 , 关 心 爱 护 执 行 干 警 , 合 理 安 排 工 作 , 为 干 警 加 班 时 用 餐 、 休 息 创 造 良 好 条 件 , 免 除 干 警 后 顾 之 忧 。 通 过 干 部 轮 岗 交 流 、 公 务 员 招 录 遴 选 、 劳 务 外 包 、 聘 用 人 员 等 多 种 方 式 , 为 执 行 队 伍 补 充 力 量 , 强 化 执 行 工 作 的 保 障 。 在 执 行 办 案 过 程 中 , 坚 持 依 法 文 明 执 行 , 做 好 风 险 评 估 , 制 定 执 行 预 案 , 讲 究 执 行 策 略 , 将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贯 穿 始 终 , 力 戒 简 单 粗 暴 执 行 , 防 止 激 化 矛 盾 。 执 行 人 员 要 全 程 佩 戴 执 法 记 录 仪 , 收 集 好 执 法 证 据 , 遇 到 暴 力 抗 法 事 件 时 , 应 当 坚 持 “ 人 身 安 全 至 上 、 社 会 稳 定 为 重 ” 的 原 则 , 快 速 果 断 处 置 , 防 止 出 现 执 行 干 警 和 当 事 人 伤 亡 事 件 。 4 、 强 化 指 导 监 督 。 活 动 期 间 , 对 打 击 拒 执 犯 罪 、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、 执 行 信 访 、 执 行 宣 传 、 实 际 执 结 率 、 标 的 到 位 率 统 计 上 报 ,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及 时 上 报 活 动 信 息 和 典 型 案 例 , 确 保 信 息 畅 通 、 令 行 禁 止 。 对 工 作 敷 衍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, 将 由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严 肃 查 处 。 5 、 开 展 舆 论 宣 传 。 开 展 丰 富 多 样 的 宣 传 造 势 活 动 , 树 立 执 行 法 官 新 形 象 , 营 造 良 好 执 行 氛 围 。 丰 富 宣 传 的 内 容 , 宣 传 大 力 支 持 、 协 助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的 正 面 典 型 , 曝 光 逃 避 执 行 、 抗 拒 执 行 甚 至 是 暴 力 抗 法 的 负 面 典 型 , 宣 传 个 案 的 清 理 , 更 要 宣 传 全 省 法 院 打 击 老 赖 、 助 力 诚 信 的 司 法 政 策 ; 采 用 人 民 群 众 喜 闻 乐 见 的 形 式 , 全 方 位 、 多 角 度 宣 传 专 项 活 动 的 相 关 情 况 , 积 极 引 导 社 会 舆 论 , 传 递 执 行 工 作 正 能 量 。 确 定 宣 传 联 络 员 , 专 门 负 责 提 供 新 闻 线 索 , 对 具 有 典 型 意 义 的 案 件 线 索 , 及 时 上 报 , 适 时 邀 请 新 闻 媒 体 , 对 专 项 活 动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集 中 宣 传 。 ( 五 ) 认 真 总 结 表 彰 。 我 院 将 开 展 执 行 办 案 竞 赛 活 动 , 半 年 总 结 时 , 对 表 现 突 出 的 执 行 干 警 进 行 表 彰 奖 励 , “ 夏 季 雷 霆 ” 专 项 活 动 开 展 情 况 纳 入 我 院 年 度 执 行 工 作 绩 效 考 核 。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二 一 七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・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院 执 行 工 作 宣 传 力 度 , 充 分 反 映 执 行 工 作 成 效 , 树 立 人 民 法 院 及 人 民 法 官 公 正 司 法 形 象 , 营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舆 论 氛 围 , 构 建 执 行 难 工 作 机 制 , 提 高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工 作 的 社 会 影 响 力 , 根 据 上 级 法 院 关 于 加 强 执 行 工 作 宣 传 的 文 件 精 神 , 结 合 我 院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以 下 实 施 方 案 : 一 、 宣 传 组 织 成 立 执 行 宣 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, 由 我 院 党 组 成 员 、 副 院 长 鲍 永 庆 任 组 长 , 执 行 局 冯 志 立 局 长 任 副 组 长 , 成 员 : 王 洪 湾 、 田 永 。 协 调 办 公 室 支 持 执 行 宣 传 工 作 。 二 、 宣 传 目 标 1 、 展 示 人 民 法 院 全 面 破 解 执 行 难 的 决 心 ; 宣 传 人 民 法 院 全 面 发 挥 执 行 职 能 , 注 重 政 治 、 法 律 、 社 会 效 果 的 统 一 , 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提 供 司 法 保 障 的 重 要 作 用 。 2 、 展 示 执 行 难 威 慑 机 制 的 强 大 威 力 ; 宣 传 党 委 领 导 下 各 执 行 联 动 部 门 充 分 发 挥 职 能 , 严 厉 打 击 拒 不 执 行 法 院 判 决 、 裁 定 罪 的 功 效 。 3 、 彰 显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工 作 司 法 为 民 的 宗 旨 ; 宣 传 人 民 法 院 坚 持 执 行 公 正 、 高 效 和 权 威 , 执 行 工 作 及 队 伍 建 设 取 得 的 新 发 展 。 4 、 营 造 全 社 会 关 心 和 支 持 执 行 工 作 的 良 好 氛 围 。 三 、 宣 传 重 点 1 、 宣 传 有 关 执 行 工 作 的 法 律 、 司 法 解 释 和 中 央 关 于 解 决 执 行 难 的 政 策 , 增 强 全 社 会 的 法 治 意 识 。 2 、 宣 传 打 击 拒 不 执 行 判 决 、 裁 定 等 违 法 犯 罪 典 型 案 例 , 教 育 和 威 慑 债 务 人 , 敦 促 当 事 人 自 动 履 行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。 3 、 宣 传 自 动 履 行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义 务 和 积 极 协 助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的 典 型 , 树 立 自 觉 执 行 、 协 助 执 行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的 良 好 社 会 风 尚 。 4 、 宣 传 部 分 案 件 不 能 执 行 的 原 因 , 使 社 会 各 界 和 执 行 当 事 人 了 解 部 分 案 件 执 行 不 能 或 不 能 及 时 执 行 的 实 际 情 况 , 了 解 执 行 工 作 的 规 律 。 5 、 宣 传 执 行 工 作 经 验 和 做 法 , 党 委 、 人 大 、 政 府 、 社 会 各 界 对 执 行 工 作 的 支 持 , 推 广 执 行 工 作 经 验 , 提 升 执 行 工 作 水 平 。 6 、 宣 传 执 行 工 作 先 进 单 位 和 个 人 , 树 立 典 型 , 弘 扬 正 气 。 四 、 宣 传 措 施 1 、 通 过 报 纸 、 电 视 、 互 联 网 、 微 信 公 众 号 、 广 场 大 屏 幕 、 街 道 横 幅 等 形 式 , 公 布 拒 不 履 行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确 定 义 务 的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, 悬 赏 被 执 行 人 及 其 财 产 线 索 , 敦 促 被 执 行 人 履 行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确 定 的 义 务 。 2 、 适 时 召 开 新 闻 发 布 会 , 邀 请 新 闻 媒 体 到 执 行 现 场 采 访 报 道 , 达 到 监 督 、 宣 传 并 举 。 3 、 及 时 和 定 期 提 供 案 件 执 行 新 闻 线 索 、 刊 登 典 型 案 件 、 集 中 执 行 活 动 情 况 报 道 。 对 特 定 身 份 的 人 员 进 行 通 报 、 资 格 限 制 、 限 制 出 入 境 、 宣 传 护 照 作 废 、 公 安 机 关 查 找 被 执 行 人 下 落 等 报 道 。 4 、 利 用 拒 执 类 案 件 的 公 开 宣 判 、 涉 农 民 工 工 资 案 件 执 行 款 发 放 兑 现 会 、 被 执 行 人 法 律 教 育 等 形 式 进 行 宣 传 。 集 中 清 理 执 行 积 案 活 动 期 间 打 击 一 批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。 5 、 宣 传 执 行 工 作 中 执 行 干 警 、 诚 信 守 法 者 等 先 进 人 物 、 典 型 事 迹 。 五 、 工 作 要 求 1 、 提 高 思 想 认 识 。 充 分 认 识 到 执 行 工 作 宣 传 的 重 要 性 。 执 行 宣 传 工 作 既 是 义 务 , 又 是 责 任 , 充 分 提 高 执 行 权 力 行 使 的 效 能 , 切 实 提 高 社 会 各 界 对 执 行 工 作 的 支 持 力 度 , 营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氛 围 。 2 、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。 加 强 执 行 宣 传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, 要 主 动 接 受 上 级 宣 传 部 门 、 政 法 委 对 执 行 工 作 宣 传 的 领 导 , 与 院 宣 传 机 构 密 切 配 合 , 把 执 行 宣 传 列 为 法 院 宣 传 工 作 的 重 要 方 面 。 执 行 局 局 长 要 亲 自 抓 执 行 宣 传 工 作 的 部 署 、 督 促 、 协 调 , 在 执 行 局 内 部 确 定 责 任 领 导 、 责 任 机 构 、 责 任 人 员 , 负 责 执 行 宣 传 的 策 划 、 组 织 , 同 时 鼓 励 全 体 执 行 干 警 参 与 配 合 。 3 、 注 重 工 作 长 效 做 好 统 筹 、 形 式 多 样 , 争 取 电 视 上 有 形 , 报 纸 上 有 文 , 社 会 上 有 影 。 利 用 媒 体 力 量 大 造 舆 论 声 势 , 营 造 执 行 氛 围 , 曝 光 “ 老 赖 ” 。 处 罚 一 批 , 教 育 一 片 , 在 普 及 法 律 知 识 和 弘 扬 诚 信 意 识 上 取 得 实 效 。 执 行 局 确 定 专 人 负 责 与 本 地 新 闻 单 位 的 联 系 , 建 立 与 新 闻 单 位 的 沟 通 协 作 机 制 , 为 以 后 的 宣 传 工 作 打 下 良 好 的 基 础 。 4 、 严 守 宣 传 纪 律 在 执 行 宣 传 中 , 遵 守 宣 传 纪 律 。 重 大 影 响 和 社 会 高 度 关 注 的 敏 感 案 件 、 群 体 性 案 件 和 易 诱 发 社 会 不 稳 定 因 素 的 执 行 案 件 , 要 统 一 信 息 发 布 部 门 , 防 止 因 工 作 疏 漏 影 响 大 局 。 二 一 六 年 六 月 一 日 诉 讼 指 南 ・ 刑 事 诉 讼 流 程 ・ 民 事 诉 讼 流 程 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印 发 《 . . 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《 . . 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环 . . 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对 上 海 . . 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拒 . . ・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权 利 和 诉 讼 . . ・ 如 何 申 请 法 律 援 助 ・ 债 务 人 死 亡 谁 来 当 被 告 站 内 检 索 荣 誉 展 台 省 级 荣 誉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召 开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暨 重 点 工 作 推 进 会 ・ 杞 县 法 院 与 省 高 院 离 退 休 干 部 工 ・ 杞 县 法 院 开 展 送 法 进 军 营 法 治 宣 ・ 灵 活 变 通 保 全 措 施 , 努 力 做 好 服 ・ 调 动 多 方 优 势 资 源 , 形 成 解 纷 新 ・ 巡 回 法 庭 进 乡 村 终 以 调 解 化 纠 ・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窦 战 勇 到 基 层 ・ 喜 报 : 杞 县 法 院 荣 获 “ 工 人 先 锋 ・ 杞 县 法 院 : 当 事 人 手 写 感 谢 信 ・ 杞 县 法 院 : 巧 用 诉 前 保 全 化 解 ・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依 职 权 保 全 护 航 民 法 院 要 闻 更 多 > > 1 2 月 1 6 日 ,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警 察 大 队 法 警 在 提 押 被 告 途 中 路 遇 车 祸 , 伸 出 援 手 救 助 伤 者 , 收 到 群 众 . . ・ 生 态 环 保 新 时 代 与 法 同 行 护 未 来 ・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2 0 2 3 年 1 ― 6 月 份 民 事 、 行 . . ・ 酒 后 打 架 引 纠 纷 法 官 调 解 化 矛 盾 ・ 杞 县 法 院 院 长 窦 战 勇 走 访 企 业 听 心 声 、 . . ・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“ 豫 剑 执 行 ” : 让 被 执 行 . . 案 件 快 报 更 多 > > ・ 酒 后 嘴 馋 去 偷 鹅 鹅 没 有 吃 成 进 牢 房 ・ 判 决 生 效 多 日 未 履 行 , 法 官 耐 心 四 天 化 . . ・ 被 执 行 人 终 年 躲 藏 , 法 院 强 制 扣 押 车 辆 . . ・ 杞 县 法 院 快 执 快 结 , 赡 养 费 月 内 有 着 落 ・ 杞 县 执 行 法 官 : 奔 波 5 0 0 0 里 扣 押 路 虎 车 ・ 杞 县 法 院 法 官 农 家 院 内 调 纠 纷 ・ 杞 县 法 院 法 官 : 病 床 前 送 来 “ 救 命 钱 ” ・ 杞 县 法 院 : 耐 心 做 当 事 人 的 和 解 工 作 ・ 众 里 寻 他 千 百 度 , 蓦 然 回 首 “ 老 赖 ” 却 . . 决 胜 扫 黑 除 恶 收 官 年 裁 判 文 书 更 多 > > ・ 刘 萍 申 请 执 行 周 志 平 借 款 合 同 一 案 执 行 通 知 书 ・ 崔 洪 福 申 请 执 行 徐 自 红 劳 动 争 议 一 案 执 行 通 . . ・ 张 太 红 申 请 执 行 赵 继 敏 合 同 一 案 执 行 通 知 书 ・ 朱 帅 帅 、 徐 巧 温 、 李 文 革 申 请 执 行 朱 建 礼 、 . . ・ 李 磊 、 李 卫 军 申 请 执 行 张 涛 合 同 一 案 执 行 通 . . ・ 尹 秦 氏 申 请 执 行 郭 传 伟 侵 权 一 案 执 行 通 知 书 ・ 张 东 东 申 请 执 行 石 建 山 、 张 帅 帅 侵 权 一 案 执 . . ・ 徐 洲 峰 申 请 执 行 宗 伟 侵 权 一 案 执 行 通 知 书 执 行 动 态 更 多 > > ・ 杞 县 执 行 法 官 : “ 回 马 枪 ” 拘 传 被 执 行 人 ・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: 执 行 工 作 案 后 回 访 ・ 杞 县 执 行 法 官 : 寒 夜 里 执 结 赔 偿 款 ・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: 千 里 之 外 扣 押 半 挂 车 ・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结 一 起 相 邻 关 系 案 ・ 豫 桂 法 院 联 手 “ 猎 赖 ” , 为 农 民 工 讨 回 . . ・ 杞 县 法 院 执 行 干 警 做 好 “ 六 稳 ” 执 结 疑 难 ・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干 警 耐 心 调 纠 纷 为 当 事 人 . . 案 例 评 析 更 多 > > ・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发 出 首 份 律 师 调 查 令 ・ 杞 县 法 院 利 剑 直 指 “ 天 价 彩 礼 ” ・ 案 例 评 析 ・ 案 例 评 析 ・ 案 例 评 析 ・ 案 例 评 析 ・ 案 例 评 析 ・ 孙 安 敏 、 李 文 贞 诉 被 告 李 春 林 、 李 建 设 . . 队 伍 建 设 更 多 > > ・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开 展 送 法 进 军 营 活 动 ・ 杞 县 法 院 法 官 参 加 敬 老 孝 老 饺 子 宴 活 动 ・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庆 “ 七 一 ” 主 题 党 日 活 动 ・ 杞 县 法 院 : 老 年 公 寓 “ 粽 ” 飘 香 ・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为 孩 子 们 送 去 普 法 书 籍 ・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二 庭 法 官 主 动 服 务 企 业 ・ 杞 县 法 院 : 平 安 建 设 宣 传 入 人 心 ・ 杞 县 法 院 组 织 干 警 集 中 收 看 纪 念 马 克 思 . . 司 法 公 开 法 官 札 记 ・ 雪 落 无 声 ・ 哈 巴 雪 山 ・ 仙 人 遗 田 - - 白 水 台             联 系 我 们 地 址 : 杞 县 建 设 路 中 段 邮 编 : 4 7 5 2 0 0 立 案 大 庭 电 话 : 0 3 7 1 - - 2 8 9 6 5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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